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11號
原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崧存
訴訟代理人  李建勳
被   告  洪忠男
       鐘沛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2月14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李菘存 」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定代理人李崧存」,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 洪忠南 」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洪忠男」;事實及理由欄關於「 鍾沛琴 」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鐘沛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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