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9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戴慧珊 即被繼承人 林木雄 之遺產管理人
0衖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管理之被繼承人林木雄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木雄於民國92年11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50,000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木雄對聲請人負債2,04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木雄於93年5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相對人戴慧珊依法受指定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木雄之遺產管理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5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之影本附卷可資查稽,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