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甲○○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依職權調閱95年度執字第7239號執行卷,該案執行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零柒拾伍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5,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