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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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98號上訴人 吳永傑 兼訴訟代理人 吳振霖 被上訴人 李麗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麗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亦經本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載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5月6日對本院判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84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