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6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氏設計有限公司楊子康 (原名 楊奭凡 )、龔秀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浩氏設計有限公司、楊子康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5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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