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劉夢蘋 上列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劉夢蘋與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胡小川 間因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4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4,481,954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