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玉珠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鄒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發函通知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此函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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