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 江聰義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何惠娟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補繳本票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