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抗字第19號再抗告人 謝沛蓁 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宗勳 間107年度家聲抗字第19號監護宣告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再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林富郎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