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子瑜 (原名: 呂樹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事實理由為何?(貴公司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為信用貸款契約,並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惟107年7月8日民事聲請狀所載為信用卡契約,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如為信用貸款契約,請提出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書,及帳務明細;如為信用卡契約,請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信用卡帳務明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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