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5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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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5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曾於民國89年、90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一年二月(以上二徒刑經定應執行刑一年八月)、十月確定,接續執行,於91年7月29日假釋出監,至92年7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五年內,再於94年2月3日下午1時1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和平街口,為警在其所有鑰匙包內,當場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
0.08公克)。
二、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
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㈢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公克)、行政院衛生
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4年5月25日管檢字第0940005463號檢驗成績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累犯、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淨重0.08公克,應予依法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係被告所有供持有毒品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簡 字第 3579 號判決(94.08.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簡上 字第 555 號(94.10.24)[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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