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甲○○因傷害致死、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文書│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89.7月間│85.9.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10186號│86年偵字第779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易字第1713號│93年少連上訴字第103││實│││號││審├──────┼──────────┼──────────┤││判決日期│93.8.31│94.1.24│├─┼──────┼──────────┼──────────┤││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易字第1713號│94年台上字第25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0.18│94.5.1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9110號│94年執字第6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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