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2.11.1│92.11.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9201號│92年偵字第221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2460號│94年上訴字第719號││實│││││審├──────┼──────────┼──────────┤││判決日期│93.12.24│94.5.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2460號│94年上訴字第7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2.24│94.6.2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582號│94年執字第7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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