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瑞成選任辯護人蘇正信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 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恐嚇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吳勇輝法官洪士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