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一號敬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曾柏暠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強盜、妨害自由、恐嚇取財、背信、藏匿人犯等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