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丙○○分別告訴被告丙○○及丁○○、甲○○、 王億玲 、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