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處理體系推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處理體系推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處理體系推動基金會之董事,茲經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在案,為辦理組織變更登記,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捐助章程二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處理體系推動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各一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蔡雅惠~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