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 林文斌 訴訟代理人 林文豐 被告 林楷軒 兼法定代理人 鐘雷莉 TJUN.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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