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宏平選任辯護人張振興律師被告劉台安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 律師
劉緒倫 律師 涂莉雲 律師上列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檢察官另提出補充理由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周玉琦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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