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百四十四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二、四、五所示之刑,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一、三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均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七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七號│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八│││││一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玖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實││││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判││││號││決├────┼───────────┼───────────┼───────────┤││判決確定│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前某││││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八一│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八│││號│八七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五九○號│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三○││實│││五八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三○││判││號│五八號││決├────┼───────────┼───────────┤││判決確定│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