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志華
古文卿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吳志華、古文卿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易字第971號上訴人即被告吳志華、古文卿重利等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業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前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