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9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14號抗告人 鄧慶華 上列抗告人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19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