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1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19號抗告人 許光輝 (即被選定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民國10
0年12月16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吳芳靜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