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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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19號抗告人 許光輝 (即被選定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民國10
0年12月16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