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2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4號抗告人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瑞正 (董事)住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林惠瑜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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