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附民原告 張翠月 附民原告 張美鑾 附民原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翠娥 附民原告 張美玉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建誌 律師被告 張曾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揚奇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