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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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俊卿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俊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定事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俊卿前犯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9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6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定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第二款: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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