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92號原告 李朝正 被告 蔣蓮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依法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為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民國101年1月2日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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