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5,36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