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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