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95號上訴人戊○○○
號己○○丁○○丙○○○乙○○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間清償借款事件,被上訴人庚○○對於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252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姍法官鄭凱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