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高雄縣岡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
1號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6,163元(即原告主張將被告所分配之金額剔除後所得受分配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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