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7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甲○○所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與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以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3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