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敬涵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4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敬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毒品純度鑑定書(一)1紙足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60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甲基安非他命(見偵卷第225頁)附卷可憑,被告復供稱係其施用所剩之物(見偵卷第219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且與本案有關,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白色或透明晶體(含包裝袋)檢品編號:C0000000-0驗前淨重:4.8363公克驗餘淨重:4.7889公克純質淨重:3.7530公克2包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甲基安非他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