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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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己○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庚○○原告辛○○共同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壬○被告子○○被告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四九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