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1671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法院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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