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彰泰被告陳秀卿共同選任辯護人何紫瀅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彰泰被告陳秀卿共同選任辯護人何紫瀅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