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29號聲請人 鄭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胡宗傑 、 胡何秀蓮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胡宗傑、胡何秀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相對人胡何秀蓮之繼承文件及表明正確之相對人,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