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曹原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107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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