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3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退除給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號上訴人 林耀明 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王信龍 (司令)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107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15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同居人 林東昇 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3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吳俊螢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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