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麗卿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2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表明其正確姓名究為陳麗卿抑或陳麗卿,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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