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張孔州 被告 鄭漢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3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張孔州方面:
壹、聲明:被告鄭漢棋應賠償原告張孔州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
乙、被告鄭漢棋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漢棋被訴對原告張孔州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為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