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六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九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輕微,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