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家訴字第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
陳清朗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