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吳濬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益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