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吳濬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益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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