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5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580號再審原告開明工商服務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即法定清算人 賴德彥
吳金定 賴佩蔙 賴炫州 賴炫宇 林玫吟 再審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6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應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元,僅繳納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2,0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