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5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578號再審原告 林國華 再審被告新竹市東區區公所代表人 柳劍山 訴訟代理人 陳寶利
參加人 韓明德
韓天生 韓天賜 曾 韓金桂 韓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79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判字第7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