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5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586號上訴人 葛舜 即美德中醫醫院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已終結者:其上訴適用舊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則為民國101年9月6日修正施行前行政訴訟法第235條所明定。又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機構代碼0000000000,獨資)與被上訴人簽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下稱系爭特約),於94年10月至95年2月承辦健保特約業務期間,惟有未實際看診之美德老人養護中心及美德護理之家住民(詳如原判決附表),逕由上開養護機構人員提供安養住民之健保卡,製作不實就診病歷處方箋,並向被上訴人虛報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萬4,586元情事。經被上訴人審認上訴人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乃依同條前段規定,以100年1月4日健保南字第1000020191號罰鍰處分書,按其虛報之醫療費用處2倍罰鍰計14萬9,172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適用簡易程序,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判決駁回,乃對原判決上訴,主張略以:上訴人負責醫師葛舜雖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1055號處分書緩起訴在案,惟該案被告葛舜、 陳森山 、 湯燕雪 等醫師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嗣經緩起訴誘導後始坦承犯行,然該等坦承犯行與事實不符。蓋上訴人看診之「美德老人養護中心」、「美德護理之家」之住院病患多為須長期服藥且行動不便之慢性病人,依被上訴人94年4月8日健保醫字第0940059319號函所示,二診以上因長期臥床導致行動不便之慢性病患,可以健保卡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上訴人乃以此方式提供醫療服務,而非虛報醫療費用。另原審若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王淑梅、 蔡明輝 詐欺等案卷查證其證人證詞,即可證明上訴人並無詐領健保醫療費用之事實,原判決未調查該有利於上訴人之事證,遽駁回上訴人之訴,其認事用法即有違法,而於本件所涉及法律見解亦有原則性云云。核其所陳上述理由,無非就原審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事項為爭議,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