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095號聲請人 蕭琨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聲請
狀所載利息起算日尚未屆至,請陳報正確之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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