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122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 康乃薾 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洪英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朝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設立登記資料。
三、聲請狀除法定代理人蓋章外,另請加蓋聲請人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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