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三О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侵占案件,經自訴人乙○○提起自訴。惟查本件被告之侵占犯罪是否成立,應以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六四號乙○○所涉誣告案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判決本案自訴人乙○○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有期徒刑七月在案,乙○○不服已提起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應於該案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